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金融化的市场,对参与者的信誉度有较高的要求。失信人,即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,通常被视为信用存在问题的群体。失信人参与期货市场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。
中国期货交易所普遍对失信人的期货交易资格进行了规定。例如,上海期货交易所《交易规则》第二百零八条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开立期货交易账户。大连商品交易所《交易规则》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,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行期货交易。
中国期货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期协”)作为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,也对失信人的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了监管。中期协《期货公司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则》第十三条规定,期货公司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,包括期货交易账户管理服务。
尽管期货交易所和中期协对失信人的期货交易资格进行了限制,但失信人仍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期货市场:
失信人参与期货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,包括:
失信人参与期货市场受到了一定的限制,可以通过他人代炒、私募基金和海外期货市场等途径参与。但失信人参与期货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,应充分了解并谨慎参与。